在德州,挪用公款罪的刑事立案标准通常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在德州,其立案标准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本一致。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比如赌博、走私等,只要挪用公款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就会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非法活动”的性质较为严重,因此立案标准相对较低。
如果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比如用于经商办企业等,或者用于一般活动但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会予以刑事立案。
此外,对于多次挪用公款,用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如果挪用公款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退还挪用的公款。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的适用是一个严谨的过程,具体案件中的认定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挪用公款的用途、时间、数额、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等。同时,法律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和完善。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奉公,避免触犯法律红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