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具有较强强制力和限制公民权利性质的行政手段,因此其设定权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和规范。

在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主要由法律来行使。这是基于多方面的考虑。首先,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能够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符合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

法律的制定过程通常经过了广泛的调研、论证和审议,能够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和可能的影响,从而使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更加合理、科学和必要。

同时,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条件,能够有效地防止行政机关随意设定强制措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除法律外,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受到严格的限制。行政法规只能在法律对相应事项未作出规定,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范围内设定部分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则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应事项未作出规定,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范围内设定查封、扣押两种行政强制措施。

总之,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由法律主导,其他法规在一定条件下的有限参与,形成了一个较为严谨和规范的体系,旨在保障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措施由谁制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