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未遂的判刑,通常会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遂的认定标准一般是已经着手实行拐卖行为,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未遂,在量刑时会充分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未遂的认定通常基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意味着其已经采取了一定的积极行动,如进行拐骗、绑架、收买等具体行为步骤。
然而,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未能实现拐卖的目的。这些原因可能包括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成功逃脱,或者在实施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并制止,或者因其他客观情况的阻碍使得拐卖行为无法完成。
例如,犯罪分子在拐骗妇女、儿童的途中,因路人报警而被警方抓获,此时就应认定为未遂。又如,犯罪分子已经将妇女、儿童拐骗到手,但在转移途中因交通工具故障等原因无法将其带走,也应认定为未遂。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未遂的判刑,法律规定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因为未遂的犯罪形态相对于既遂来说,其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相对较小。但需要注意的是,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总的来说,拐卖妇女、儿童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即使是未遂,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以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尊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