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证罪与包庇罪在犯罪主体、客观方面、犯罪对象、犯罪发生的时间以及犯罪的目的等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妨害作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包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已决犯才能构成。
在客观方面,妨害作证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包庇罪则表现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妨害作证罪是通过对证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影响证人作证;而包庇罪是通过为犯罪分子提供虚假证明来掩盖其罪行。
犯罪对象也有所不同。妨害作证罪的对象是证人,这里的证人包括被害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包庇罪的对象则是犯罪的人。
犯罪发生的时间存在差异。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之前;包庇罪则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再者,两者的犯罪目的有别。妨害作证罪的目的是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以破坏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包庇罪的目的是通过作假证明包庇犯罪分子,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例如,甲在案件审理前,通过贿买的方式让证人乙不要出庭作证,甲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而丙在知道丁已经被刑事立案侦查后,故意为丁提供虚假证明,称丁没有犯罪时间,丙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总之,虽然妨害作证罪与包庇罪都对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造成了干扰和破坏,但在具体的构成要件和表现形式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准确区分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