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不是过失犯罪,而是故意犯罪。
聚众斗殴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犯罪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
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但聚众斗殴明显不符合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行为人通常积极组织、策划、参与斗殴行为,对于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社会秩序的破坏是有明确认知和意愿的。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发冲突和暴力,仍然主动实施,这体现了主观上的故意。
例如,在一些案例中,参与者携带凶器参与斗殴,或者事先约定好斗殴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这些行为都表明他们对于斗殴的发生和可能造成的后果是有积极追求或者放任的态度。
与过失犯罪相比,故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常更大,因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更清晰的认识,却仍然选择实施犯罪行为。
法律对于聚众斗殴罪的规定和处罚,也是基于其故意犯罪的性质,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这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和制裁。
综上所述,聚众斗殴属于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
法律依据: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