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通常需要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首先,申请人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应当向办案机关对应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提出。在提出申请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
其次,申请时需要阐述清楚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常见的理由包括: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等等。
再者,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进行审查。审查的方式包括查阅卷宗、听取办案机关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意见,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等。
最后,如果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会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办案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需要注意的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并非一定会导致被羁押人的强制措施变更,而是要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总之,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一项严肃且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申请人充分准备相关材料和理由,并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