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未遂属于犯罪未遂。
教唆未遂是指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教唆未遂通常被认定为犯罪未遂。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教唆犯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教唆者具有教唆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被教唆者具有责任能力和犯罪的可能性等。
当教唆者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者没有按照教唆者的意图去实施犯罪时,就构成了教唆未遂。例如,甲教唆乙去盗窃他人财物,乙最终没有实施盗窃行为。这种情况下,甲的教唆未遂构成犯罪未遂。
之所以将教唆未遂认定为犯罪未遂,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首先,教唆行为本身具有社会危害性。教唆者试图通过自己的行为去诱发他人犯罪,这种意图和行为已经对社会的正常秩序和法律尊严构成了威胁。即使被教唆者没有实际犯罪,教唆行为的潜在危害也不能被忽视。其次,将教唆未遂认定为犯罪未遂符合刑法的罪责原则。教唆者应当为自己的教唆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能因为被教唆者未犯罪而完全免除教唆者的责任。
在对教唆未遂进行定罪量刑时,会综合考虑教唆者的主观恶性、教唆行为的方式和程度、被教唆者未犯罪的原因等多种因素。与教唆既遂相比,教唆未遂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在量刑上通常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总之,教唆未遂属于犯罪未遂,这是刑法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所作出的合理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