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童工。所谓童工,是指不满 16 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既可以是雇主明知童工不满 16 周岁,仍然雇用其从事危重劳动;也可以是雇主应当知道童工不满 16 周岁,而没有审慎查明,从而雇用其从事危重劳动。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超强度体力劳动”,是指劳动强度大大超过了未成年人所能承受的程度。“高空、井下作业”,是指在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高空、井下环境中从事劳动。“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是指在存在着上述危险物质或者环境中从事劳动。“情节严重”一般是指雇用多名童工或多次非法雇用童工或长时间非法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因从事危重劳动造成严重后果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认定,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以确保准确打击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