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临时羁押不算刑拘。
临时羁押和刑事拘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和程序。临时羁押通常是指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在抓获地暂时关押以便进一步处理的措施。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毁灭证据等。
刑事拘留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在适用条件上,临时羁押更多地侧重于对逃犯的控制和临时处置,而刑事拘留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如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等。
在期限上,临时羁押的时间相对较短,一般是为了等待进一步的移交或者处理安排。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4 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不超过 37 日。
在法律性质上,临时羁押并非一种正式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刑事拘留是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其实施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审批手续。
总之,逃犯临时羁押不能等同于刑拘,二者在法律概念、适用条件、期限和法律性质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