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为社区矫正机构,罪犯应遵守相关规定,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等。
管制作为一种刑罚方法,具有其特定的执行方式和要求。
首先,管制的执行机关是社区矫正机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下,在原居住地即其所在的市、县生活和工作。
其次,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这包括遵守刑法中关于管制的各项具体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等。
再者,社区矫正机构会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这可能包括定期的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等,以帮助其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在执行管制期间,如果犯罪分子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撤销管制,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此外,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总的来说,管制这种刑罚方式既体现了刑法的惩罚性,又充分考虑到了罪犯的改造和社会融入,通过严格的监督和规范,促使罪犯在一定限制下重新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以达到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