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条件包括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以及非法捕捞水产品达到一定数量或价值等。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划定的禁止进行捕捞活动的特定水域。禁渔期则是规定在特定的时间段内禁止捕捞。如果行为人在这些明确禁止捕捞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捕捞,就可能涉嫌此罪。

其次,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也是构成该罪的重要条件。禁用的工具包括炸鱼、毒鱼、电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工具;禁用的方法如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等。

在数量和价值方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一般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此外,如果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曾因非法捕捞水产品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捕捞的等,也可能达到立案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认定,要综合考虑捕捞的区域、时间、工具、方法以及捕捞的数量和价值等多种因素。同时,相关执法和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依法进行判断和处理。保护水产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每个人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非法捕捞行为。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条件是什么(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