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罪有未遂的情形。
爆炸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爆炸罪是存在未遂形态的。
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对于爆炸罪而言,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爆炸行为,比如准备好爆炸装置、到达预定的爆炸地点、开始实施点燃导火索等行为,但由于自身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及时发现制止、装置出现故障未能引爆等,导致爆炸行为没有实际发生危害后果,就应当认定为爆炸罪未遂。
认定爆炸罪未遂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着手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对刑法所保护的公共安全法益造成了紧迫的危险。在爆炸罪中,着手的时点通常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可能直接引发爆炸的实质性行为。
爆炸罪未遂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一方面,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体现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既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惩处,又考虑到其犯罪未得逞的情节,给予适当的量刑。另一方面,对于未遂的认定也有利于准确区分犯罪的不同阶段和情节,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准确。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案件中,对于爆炸罪未遂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犯罪工具和环境等,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