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围标串标的认定,通常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一般来说,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谋取中标,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可认定为围标串标犯罪。
围标串标在刑法中涉及多个罪名,如串通投标罪等。其认定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考量。
首先,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仍积极追求或者放任围标串标结果的发生。这种故意通常表现为共谋、策划、组织或者参与围标串标活动,以达到非法获取中标资格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在客观行为方面,常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并内定轮流以高价或者低价中标;投标人之间就投标报价、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私下串通。此外,部分投标人还可能通过挂靠、借用资质等手段,以多个投标人的名义参与投标,从而达到围标串标的目的。
危害后果也是认定围标串标的重要因素之一。情节严重通常包括中标项目金额较大、造成招标人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具体的标准会因地区和具体案件情况而有所不同。
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对于围标串标的认定至关重要。包括招投标文件、相关人员的通信记录、资金往来记录、证人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认定围标串标行为的证据。
同时,还需要考虑法律的适用和竞合问题。如果围标串标行为同时触犯其他法律规定,如行贿罪、受贿罪等,可能会出现法律竞合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罪名。
总之,刑法中围标串标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以确保准确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