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从主体来看,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在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或者是因为疏忽大意、过于自信而实施了相关行为,则不构成犯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是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的活动。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破坏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如出谋划策、提供工具、毁灭或伪造证据的行为等。“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毁、浸烂,也包括使证据的证明价值减少或者丧失,如涂抹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伪造”,是指制造虚假的证据,包括编造虚假的证据、对真实证据进行篡改等。

此外,构成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情节严重”通常包括以下情形:因帮助行为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严重影响司法机关正常办案的;帮助毁灭、伪造重要证据,严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多次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帮助的当事人是重大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

总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构成需要综合考虑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等多个要件,并且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如何构成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