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又犯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殊累犯的成立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前罪和后罪的犯罪分子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其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无论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还是死刑,也不论是被判处较重的刑罚还是较轻的刑罚,只要前后两罪均为上述三类犯罪之一,就可以构成特殊累犯。
举例来说,如果某人曾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又犯了恐怖活动犯罪,那么此人就构成特殊累犯。
特殊累犯的设立,主要是基于这类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特殊性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严重威胁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其犯罪性质恶劣、影响深远。对这类犯罪分子的从严打击和重点防范,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国家安全。
与一般累犯相比,特殊累犯在构成条件上有其独特之处。一般累犯要求前后罪都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并且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5 年内。而特殊累犯没有时间间隔的要求,只要前罪是上述特定犯罪之一,且后罪也是特定犯罪之一,就构成特殊累犯。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特殊累犯对于正确适用法律、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这需要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犯罪分子是否构成特殊累犯,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