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时效的起算点,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应理解为犯罪成立之日。

在挪用公款的犯罪中,如果挪用公款行为是一次性的,犯罪成立之日即为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如果是多次挪用公款的,犯罪成立之日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

然而,如果挪用公款的行为具有连续性或者继续性的特征,那么追诉时效则应当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例如,某人持续地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这种持续的挪用行为结束时,才开始计算追诉时效。

需要注意的是,追诉时效的确定对于法律的准确适用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罪追诉时效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挪用公款的数额、用途、挪用的时间、是否归还等多种因素。

同时,法律对于追诉时效的规定也是为了督促司法机关及时有效地行使追诉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如果超过追诉时效,除非有法定的特殊情况,一般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准确判断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时效,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各种相关因素,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挪用公款罪追诉时效从什么时候算起(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