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选举活动的正常进行而积极实施。

犯罪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选举制度是国家的重要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的基本保障。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暴力”,是指对选民、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打击或者实行强制,如殴打、捆绑等。“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选民、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者在选举工作中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欺骗”,是指捏造事实、颠倒是非,以虚假的事实扰乱选举的正常进行。“贿赂”,是指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使之违反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工作中为行贿者谋取私利。“伪造选举文件”,是指伪造选民证、选票、候选人的情况介绍材料、选举公告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是指对选民、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选票数进行虚报、假报的行为。“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破坏选举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况。

总之,破坏选举罪的构成要件明确而具体,对于维护国家的选举制度和公民的民主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破坏选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