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包括:前罪和后罪都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前后罪不受刑度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特殊累犯的成立,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首先,犯罪的性质方面,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三类特定的犯罪。这意味着其他类型的犯罪,即使性质较为严重,也不能构成特殊累犯。

其次,在刑度和间隔时间上,特殊累犯不受刑度和间隔时间的限制。也就是说,无论前罪被判处何种刑罚,也不论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经过多长时间,只要再次犯上述三类特定犯罪之一,就构成特殊累犯。

这种特殊累犯的规定,体现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因为这类犯罪对社会的稳定、国家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例如,某人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又实施了恐怖活动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无需考虑前后罪的刑罚轻重以及间隔时间长短,直接认定为特殊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特殊累犯制度的设立,旨在加强对社会重大安全隐患的防控,维护国家的安全、稳定和社会秩序。通过对这类犯罪分子的严厉惩治,彰显法律的权威,预防和减少相关犯罪的发生,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安居乐业。

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