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持有弹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之一。在我国法律中,对于非法持有弹药罪的立案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从军用子弹的角度来看,如果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达到二十发以上,就达到了立案追诉的标准。军用子弹具有较大的杀伤力和危险性,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其次,对于气枪铅弹,数量在一千发以上的会被立案追诉。气枪铅弹虽然相对军用子弹威力较小,但大量持有也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

再者,其他非军用子弹,比如猎枪子弹、运动用子弹等,非法持有二百发以上的,也应当立案。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则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法律对于非法持有弹药罪设定严格的立案标准,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任何人都不应触碰这一法律红线,自觉遵守枪支弹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对于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的行为,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持有弹药的数量、种类、来源、用途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进行全面、公正的审查和判断。

非法持有弹药罪立案标准?(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