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设立具有多方面的意义。首先,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经过一定的期限,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可能已经降低或者消除,对其再进行追诉和惩罚的必要性减小。其次,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使司法机关能够集中精力处理当前更为紧迫和重要的案件。再者,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体现了对犯罪人的宽容和人道精神。

追诉时效的期限长短根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而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需要注意的是,追诉时效存在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被称为追诉时效的中断。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两种情况属于追诉时效的延长。

此外,追诉时效的计算起点也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总之,刑法追诉时效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准确适用刑法、实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追诉时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