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判刑,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需要明确的是,此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是主体,必须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次,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在判断是否构成“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通常会参考具体的经济损失数额、恶劣的社会影响等因素。比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强迫交易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等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量刑,会充分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可能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可能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总之,对于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判刑,要依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和法律规定来确定,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