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制作或者应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而进行买卖。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而买卖的,不构成本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买卖,即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印章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买卖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范围,应当是真实有效的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件。如果是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可能构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此外,在判断是否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时,还需要综合考虑买卖的数量、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同时,法律对于此类犯罪的处罚力度也会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