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需满足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客体是国家对国有档案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且情节严重。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是指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在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会侵犯国家对国有档案的管理制度,仍然实施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行为。
客体方面,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档案的管理制度。国有档案是国家的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和信息资源,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且情节严重。“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等。“擅自出卖、转让”,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私自将国有档案出卖或者转让给他人。“情节严重”通常包括出卖、转让大量国有档案;出卖、转让重要国有档案;因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本罪的认定,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只有在符合上述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能以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总之,维护国有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是每个公民和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