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再审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所进行的重新审判程序。其启动主体包括法院决定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和当事人申诉再审等。
再审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是纠正冤假错案、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机制。
首先,从启动主体来看。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可以自行决定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其次,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抗诉引起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此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申诉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申诉需要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或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者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情形。
再审案件的审理,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总之,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是一个严格且谨慎的法律程序,旨在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准确,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