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69 条规定的是数罪并罚的原则和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69 条具体内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这条规定的意义在于,对于犯有多个罪行的犯罪分子,合理地确定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刑罚执行方式。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确保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刑罚的判处既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全面评价,又遵循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保证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例如,某人犯了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那么,首先计算两罪的总和刑期为 8 年。由于总和刑期不满 35 年,所以在 5 年以上、8 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再比如,某人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和管制 2 年。那么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
总之,刑法第 69 条为数罪并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有效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