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在犯罪对象、客观行为表现、法定刑等方面存在区别。

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均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金融诈骗罪。

首先,犯罪对象不同。票据诈骗罪中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而金融凭证诈骗罪中的金融凭证是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其次,客观行为表现有所差异。票据诈骗罪的行为表现通常是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者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金融凭证诈骗罪则是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

再者,两罪的法定刑也不完全相同。在量刑幅度和具体的刑罚设置上,会根据犯罪的情节和危害程度有所区别。

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看,票据诈骗罪更侧重于对票据相关行为的规范和打击,因为票据在商业交易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和重要的地位。而金融凭证诈骗罪则针对特定的金融结算凭证,这些凭证在金融活动中的作用和性质与票据有所不同。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区分这两个罪名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手段、犯罪金额、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准确的定罪量刑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公民和单位的合法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虽然有相似之处,但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对于准确认定和惩处相关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

票据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区别有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