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方面,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观方面,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犯罪目的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客体方面,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所谓非法活动,比如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只要挪用公款用于此类活动,不论数额大小、时间长短,均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这里的营利活动,是指合法的营利活动,如将公款用于炒股、经商等。对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标准,法律有明确规定。

三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这里的未还,是指案发前未还。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但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要综合考虑上述各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同时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罪的量刑,也会根据犯罪的情节、挪用公款的数额、是否归还等因素综合确定。

什么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