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中间人定罪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定,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也可能不构成犯罪。
在诈骗案件中,对于中间人的定罪问题并非一概而论,而是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判断。
首先,要看中间人在整个诈骗活动中所起到的作用。如果中间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仍然积极参与,如提供帮助、协助策划、传递信息、分配赃款等,那么很可能会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其参与程度越深、所起作用越大,定罪量刑可能就越重。
然而,如果中间人对诈骗行为并不知情,只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利用或者误导而参与了某些行为,那么可能不构成诈骗罪。例如,中间人以为是正常的商业交易或合法活动,而实际上是诈骗行为的一部分,且在发现真相后及时停止参与或者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由于缺乏犯罪的故意,不应被定罪。
此外,证据的充分与否也是决定中间人是否定罪的关键因素。司法机关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中间人明知诈骗行为仍参与其中,这些证据可能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电子证据等。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中间人的犯罪故意和行为,那么也不能随意对其定罪。
还需要考虑中间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后的表现。如果中间人在犯罪过程中表现出较大的主观恶性,如积极主动地推动诈骗活动、谋取高额非法利益等,那么定罪的可能性较大且量刑可能较重。相反,如果中间人在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等,这些情节在定罪量刑时通常会予以考虑,可能会从轻处罚。
总之,对于诈骗案中间人的定罪,需要综合考虑其主观方面、客观行为、在犯罪中的作用、证据情况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等诸多因素,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以确保公正准确的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