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界定和规定。首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此罪的关键主观要件。这意味着行为人在使用信用卡时,就怀着不打算按照信用卡的正常使用规则和约定来履行还款义务,而是企图将信用卡所代表的资金据为己有。
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前提。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则是通过提供虚假的个人身份信息等手段获取信用卡。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也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同样构成犯罪。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比如,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取财物;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另外,恶意透支也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常见情形。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这里的“规定限额”,是指在规定的信用卡透支限额,对于透支的限额,法律有明确规定。
总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方式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大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信用卡使用规则,避免陷入犯罪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