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通常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情形。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以下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常见情形: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而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是指行为人在完全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领取信用卡的条件下,通过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发卡银行发放信用卡。
2.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
3. 冒用他人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4. 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 3 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在认定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涉案金额等因素。主观上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通常可以从行为人透支后的表现来判断,比如逃避银行催收、转移资金、肆意挥霍透支款等。客观上的行为必须符合上述几种法定情形之一。涉案金额方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在 5000 元以上不满 5 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 5 万元以上不满 50 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总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进行认定,以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和公正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