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毁灭证据罪的行为通常包括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等。
辩护人毁灭证据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具体来说,“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也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证据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玷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伪造证据”是指制造虚假的证据,包括凭空捏造虚假的证据,对真实证据进行篡改、加工使其失去或减弱证明作用。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明知当事人有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如为其出谋划策、提供工具、协助实施等。
“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威胁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手段进行胁迫,使证人产生恐惧心理而改变证言;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利益或其他好处诱使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需要指出的是,此罪的成立要求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行为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害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而仍然积极为之。同时,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实施了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对于辩护人毁灭证据罪的认定和处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对于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