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人的权利包括提起自诉、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参加法庭审理、申请再审等;义务包括提供证据、如实陈述案件事实、遵守诉讼程序等。

刑事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一系列重要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刑事自诉人的权利方面:

1. 提起自诉的权利。这是刑事自诉人最为核心的权利之一,他们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委托律师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代理人,帮助其进行诉讼活动,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有权申请其回避。

4. 参加法庭审理的权利。能够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出示证据,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质证和辩论。

5. 申请再审的权利。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其次,刑事自诉人的义务主要有:

1. 提供证据的义务。需要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自诉主张。如果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可能面临自诉不被受理或者败诉的风险。

2. 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必须如实陈述案件的情况,不得故意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遵守诉讼程序的义务。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与诉讼活动,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纪律等。

总之,刑事自诉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以保证刑事自诉程序的公正、合法和有效进行。

刑事自诉人的哪些权利和义务(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