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包括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是一个较为复杂且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范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诉:
1. 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这意味着,如果通过侵犯著作权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达到三万元及以上,就可能面临刑事追诉。
2. 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即使违法所得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非法经营的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非法经营数额包括了制作、发行、传播等与侵犯著作权相关的各种经营活动所涉及的金额。
3.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比如大量未经授权复制发行的书籍、音像制品等,如果数量达到五百张(份)以上,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4. 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这是一个较为笼统的规定,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来判断。例如,给著作权人造成重大损失、对社会产生恶劣影响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侵犯著作权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在确定是否追诉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影响等。同时,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情况的变化,追诉标准也可能会有所调整和变化。
在现实生活中,保护著作权对于鼓励创新、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避免从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