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检察院不起诉的条件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

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比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其犯罪后的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检察院可以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如果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按照规定完成考察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未完成考察或者违反考察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总之,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是在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包括犯罪事实、证据情况、犯罪嫌疑人的表现等之后依法作出的。其目的在于实现法律的公正,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刑事检察院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