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故意销毁会计报告罪是指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情节严重”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销毁的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巨大。比如,涉及的财务金额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重要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反映具有决定性作用。
2. 销毁行为导致公司财务管理混乱,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例如,由于会计报告的销毁,使得公司无法正常进行财务审计、纳税申报,或者导致公司在重大经济决策上出现失误,从而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3. 多次销毁会计报告。如果行为人不是一次偶然的行为,而是多次实施销毁行为,反映出其主观恶性较大,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4. 销毁会计报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家对公司的财务监管。比如,使得相关监管部门无法及时、准确地掌握公司的财务状况,从而影响了宏观经济决策或者市场秩序的稳定。
5. 销毁会计报告的行为是为了掩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比如,为了掩盖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而销毁会计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具体案件中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故意销毁会计报告罪的立案标准,会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销毁的会计报告的重要性、对公司和社会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的需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