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期是否签认罪书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需要综合考虑案件事实、证据以及自身的权益。

在侦查期间,是否签署认罪书是一个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认罪书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一种承认和供述。

签署认罪书可能带来一些好处。比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意味着,如果签署认罪书并且符合条件,可能在后续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获得相对较轻的处罚。

然而,决定是否签署认罪书不能轻率。犯罪嫌疑人需要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有清晰的了解。如果对指控的罪行存在疑问,或者认为证据不充分、不准确,那么就不应盲目签署。因为一旦签署认罪书,在后续的诉讼中要推翻就会面临较大的困难。

此外,侦查期间的证据收集和调查工作可能还未完全结束,新的证据可能出现,从而影响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如果在不完全了解情况的前提下签署认罪书,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

同时,犯罪嫌疑人也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和建议。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为犯罪嫌疑人分析签署认罪书的利弊,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侦查期是否签署认罪书,应当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权衡利弊,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后,再做出慎重的决定。

侦查期要签认罪书吗(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