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一般属于公诉案件,不可以自诉。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挪用资金罪通常被认为是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产生危害的犯罪行为,因此由检察机关依职权进行侦查、起诉。
自诉案件通常是指那些涉及被害人个人权益,且情节相对较轻、危害不大的犯罪,例如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等案件。而挪用资金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决定了它不符合自诉案件的特点。
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挪用资金罪需要由专门的侦查机关进行调查取证,以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查明和证据的充分收集。这对于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准确实施至关重要。
此外,检察机关在公诉过程中,能够更好地协调各方资源,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总之,挪用资金罪一般应通过公诉程序来处理,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