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过了追诉期不能追诉,但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时可以追诉。
追诉时效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追诉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使得即使过了追诉期也仍能追诉。
首先,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意味着,一旦案件被相关机关立案或者法院受理,犯罪嫌疑人无论以何种方式逃避侦查或审判,都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逃脱法律的制裁。
其次,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在追诉期内相关机关未及时立案,只要被害人提出了控告,也不会因追诉期的经过而让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另外,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如果经过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是对极其严重犯罪的一种特殊处理方式,充分考虑到案件的重大性质和社会影响。
总之,刑事案件过了追诉期是否能追诉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追诉时效制度的设立,一方面有助于督促司法机关及时办案,提高司法效率;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