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款不还不一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其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再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还有,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如果持卡人只是因为经济困难或者疏忽等原因暂时无法偿还信用卡欠款,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且能够积极与银行沟通协商还款事宜,通常不会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然而,在判断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持卡人的透支金额、透支后的行为表现、还款意愿和能力等。
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信用卡欠款不还就一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