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故意打人可能涉及多种刑事责任,具体取决于打人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

1、如果造成被害人轻伤及以上的伤害,城管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若城管打人的行为具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特征,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城管的打人行为是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且其行为方式和手段明显超出了正常执法的范畴,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之,城管故意打人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具体的定罪和量刑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包括打人的动机、手段、造成的后果、事后的态度等。同时,如果被害人受到伤害,有权要求城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城管故意打人造成什么刑事责任(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