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妇女罪具有以下特征:主观上具有故意,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上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侮辱妇女的行为,侵犯了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侮辱妇女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犯罪行为。其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必须具有侮辱妇女的故意。这意味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侮辱妇女的人格和名誉,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故意是构成侮辱妇女罪的重要主观要件。
其次,在主体方面,侮辱妇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此罪。
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侮辱妇女。这里的“暴力”,指的是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身体上的强制,如殴打、捆绑等,使其不能抗拒;“胁迫”,则是以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妇女不敢抗拒;“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能抗拒的方法,例如利用灌醉、麻醉等手段。而“侮辱”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追逐、堵截妇女,在公共场所多次偷剪妇女的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
最后,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妇女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等权利,人格尊严则涵盖了名誉、荣誉等方面。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侮辱妇女的行为,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侮辱妇女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个特征以及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准确地定罪量刑,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