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逮捕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院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环节。

首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要求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行为,且该证据能够指向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这里的证据需要达到一定的确实性和充分性,不是单纯的怀疑或推测。比如,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

其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意味着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行可能会被判处徒刑及以上的刑罚。如果所犯罪行可能较轻,比如仅仅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通常不符合逮捕的条件。

再者,“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的判断较为复杂。社会危险性包括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再次犯罪等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稳定的居所、职业,能够保证随传随到,不干扰诉讼进行,且所犯罪行较轻,那么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措施可能就足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居无定所、犯罪性质恶劣、有犯罪前科或者存在串供等可能性,那么就可能被认为有逮捕的必要。

需要指出的是,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判断,以确保逮捕措施的正确适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同时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法律秩序。

检察院逮捕条件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