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需要同时具备证据条件、罪责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实施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
首先是证据条件。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意味着有一定的证据表明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且犯罪嫌疑人与该犯罪行为存在关联。这些证据需要是查证属实的,不是凭空猜测或无端怀疑。证据应当能够指向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其次是罪责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对犯罪嫌疑人所涉罪行可能导致的刑罚程度的考量。如果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较轻,如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通常不符合逮捕的罪责条件。
再者是社会危险性条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社会危险性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
在判断是否具备逮捕条件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时,会对上述条件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逮捕措施的正确适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法律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