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三大条件包括: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首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包含多方面的要求。要有证据表明发生了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同时这些证据所证明的犯罪事实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比如,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方面的证据。

其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和法律规定,预估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可能会被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这是对犯罪严重程度的一种判断。如果犯罪行为相对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

最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点非常重要。社会危险性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只有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无法有效防止这些危险发生的情况下,才会考虑逮捕。

总之,逮捕作为一种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必须严格遵循这三大条件。只有在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时,才能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以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逮捕的三大条件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