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既遂的处罚,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通常包括以下情形: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对于此罪的认定,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存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以及是否符合传销活动的特征。传销活动往往具有欺骗性、隐蔽性和危害性,不仅损害参与者的财产权益,还可能破坏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稳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
总之,刑法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罚规定,旨在严厉打击此类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