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虚假广告罪应注意划清与一般违法广告行为、诈骗罪、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同时要考虑主观故意、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
在认定虚假广告罪时,有以下几种界限需要特别注意清晰地划分。
首先,要划清虚假广告罪与一般违法广告行为的界限。一般违法广告行为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虚假或夸大成分,但尚未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例如,某些广告在表述上略有夸张,但没有对消费者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而虚假广告罪则要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实施了情节严重的虚假广告行为。情节严重通常包括多次实施虚假广告、涉及金额巨大、造成众多消费者损害等。
其次,需区分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虚假广告罪虽然也有欺骗的成分,但更多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或服务,其主观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非直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具体案件中,如果行为人通过虚假广告直接骗取他人财物,且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果是以虚假广告作为手段,间接获取经济利益,则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
再者,要明确虚假广告罪与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民事侵权行为中的虚假广告主要是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虚假广告罪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广告管理秩序,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判断时,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后果、主观恶性等因素。
此外,认定虚假广告罪还要考虑主观故意的因素。行为人必须是明知广告内容虚假仍予以制作、发布,才能构成此罪。如果行为人对广告内容的虚假性不知情,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未能察觉,一般不认定为犯罪。
总之,认定虚假广告罪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判断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准确把握其界限,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