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一种特定的职务犯罪。首先,从主体上来看,必须是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各级政府中主管查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也涵盖了有查处职责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其次,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而故意放纵,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这种故意通常是出于徇私舞弊的动机,比如为了谋取私利、接受贿赂、袒护亲友等。
再者,客观方面,要有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表现。这意味着应当履行而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使得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分子得以逃避法律制裁,并且这种放纵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包括多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因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
该罪名的设立,旨在维护国家对市场经济的正常管理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确保对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有效打击和惩处。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对于认定是否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需要综合考虑主体身份、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情节严重程度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