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抢夺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是依据抢夺财物的数额来确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达到这个数额标准,通常就会被立案追诉。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数额标准可能会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立案的数额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而在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地区,数额标准可能会稍低。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这种情况下,犯罪的情节更为严重,相应的刑罚也会加重。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对于达到这一数额标准的抢夺行为,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除了数额标准外,抢夺的情节也会影响是否立案以及量刑。例如,抢夺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多次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等,即使抢夺的财物数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也可能会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抢夺罪的立案标准是综合考虑抢夺的数额和情节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的。其目的在于准确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