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没有共同过失犯罪。

在我国刑法的理论和实践中,通常认为不存在共同过失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犯罪人对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有共同的预见,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过失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故意,而是由于疏忽、轻信等原因导致。在共同过失的情况下,虽然多个行为人都存在过失,但他们之间并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意联络。每个行为人只是各自独立地实施了过失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例如,在一个工厂的生产过程中,甲和乙两名工人都违反了操作规程,但他们并没有相互商量或者共同策划要违反规程。结果因两人的违规操作共同导致了一场严重的生产事故。这种情况下,甲和乙不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而是分别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之所以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主要是基于对犯罪主观方面的严格要求以及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共同犯罪强调的是犯罪人的共同故意和相互协作,以更好地实现刑法的打击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综上所述,刑法中不存在共同过失犯罪这一概念,对于因共同过失导致的危害结果,应当分别对各个过失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

刑法中有共同过失犯罪吗(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