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符合说中存在犯罪既遂的情况。
法定符合说是刑法中处理事实认识错误的一种学说。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范围内,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事实与客观上发生的事实即使不完全一致,但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重合的,就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例如,行为人意图杀害甲,却误将乙当作甲杀害。按照法定符合说,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是人,甲和乙都是法律所保护的“人”这一范畴。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并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尽管对象错误,但在法律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范围内是符合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这种学说的理论基础在于,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只要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在侵害的法益上具有一致性,就应当对其按照犯罪既遂来处理。法定符合说能够更有效地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因为一些细微的对象认识错误而导致无法定罪或者不当定罪的情况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与法定符合说相对的是具体符合说。具体符合说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事实与客观上发生的事实具体地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在上述例子中,具体符合说可能认为行为人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对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定符合说通常被更广泛地采用。
总之,法定符合说为处理犯罪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提供了一种相对明确和稳定的判断标准,在这种学说下,符合特定条件时,犯罪是可以成立既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